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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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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

 
「農業保險法」於109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7日總統公布,依據該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,並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(下稱農險基金)負責執行,作為農業保險中樞機構、負責執行危險分散機制,將各產險公司不同品項、不同型態保單之危險,廣納於農險基金,統籌進行風險管理,以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。
一、保險業應將承保危險之80%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,其第一層由農險基金與共保組織共同承擔,共保組織成員包括產險公司及再保險業。
二、農會、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共保人,應將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,其由農險基金自留或部分分出由再保險人承擔。
農險基金綜整111年度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架構如下圖,後續將視再保險安排情形及國際市場狀況,滾動檢視調整,期未來能藉由保險制度,讓農業保險之主要參與者(農民、保險人及政府)達到三贏的境界,促進農業永續發展。
 
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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