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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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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起

臺灣因地理位置關係,氣候型態複雜,相較其他國家天然災害發生頻率高,導致常遭受到嚴重的農業災損,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日趨嚴重,極端氣候事件頻繁,農林漁牧業面臨的災害型態多變,異常氣候帶來的影響,農業生產首當其衝,統計近20年間,農業損失平均每年約112億元。

 

為協助遭受天災損失之農民復耕復養,農業部自79年起辦理天然災害救助,每年現金救助金額約28億元,占整體農業損失25%,亦即農民仍需自行承擔75%損失,如下圖1:

臺灣農業天災損失及現金救助

為填補農民因遭受災害所致損失,農業部曾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辦理農業保險的可行性,報告結論多以臺灣為小農型態、耕地不大、農作物樣多量少,加以天災發生頻率高,不易符合集合多數農民共同承擔之保險原理及大數法則,且農作物勘損技術困難,因此遲遲未見開展。

 

受到氣候變遷影響,近年來極端天氣發生頻率及強度增加,農業生產受到的挑戰加劇,為避免農民看天吃飯,降低營農風險,保障農民收入,農業部借鏡重要農業國家經驗,推動試辦農業保險,累積相關經驗,以建立農業保險制度。另為使農業保險制度可永續運作,參考先進國家如美國、日本、韓國、加拿大等國,政府均有提供再保險,以提高保險人之承保能量;此外,參考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,係經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,提供住宅地震保險中樞組織,建立風險分散與管理機制。為增加保險人承保能量,並將臺灣地區農業風險分散與有效管理,爰有成立財團法人辦理農業保險再保險之必要。

 

「農業保險法」於109年5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同年5月27日總統公布,依據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,並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(以下簡稱農險基金)負責執行,作為農業保險中樞機構,除推動農業保險外,將各產險公司不同品項、不同型態保單之危險,廣納於農險基金達成危險分散之作用,以健全農業保險制度,促進農業永續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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